各有关单位:
持有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证书,且注册有效期为2006年5月至2009年5月的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的注册有效期即将到期。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及造价员持证上岗的通知》(浙水建[2004]11号)精神,在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继续教育并重新注册。但因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现仍在修改和编制中,目前进行造价员继续教育的条件尚不具备。为了有效更新水利工程造价人员的造价专业知识,合理安排工作,经研究,对2009年5月有效期满的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其注册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10年9月,“岗位专用章”同时有效。
本次延长注册有效期的水利工程造价员,原则上不需办理任何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在证书上办理注册有效期延长手续的,可持造价员证前来我处办理。
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持原注册单位同意注销注册证明、现聘用单位同意注册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造价员证书原件(内芯),寄送至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办理注册单位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建设处
200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