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附政策解读)

2025-08-05 15:13:26 超级管理员 562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浙建〔2025〕005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快推进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实施意见,建立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指导和监督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具体认定、更新、归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同时具有勘察资质和设计资质的,分别进行信用评价。


二、信用评价方法


(一)信用评价采用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赋分并根据分值分级评定的方式进行,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部分组成。

(二)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企业资质和工程业绩等信息。良好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守法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受到党委政府和建设等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息。不良信息包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司法判决、仲裁等所形成的信息。

(三)信用信息通过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进行采集。企业基本信息由系统通过数据共享进行采集。良好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自行申报,由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不良信息由做出处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录入。在本省行政区域外产生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数据为准,外省企业基本信息由首次入浙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四)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企业申报信用信息时应如实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信用信息生效认定时间以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的文件日期为准。

(五)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企业申报的信用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公示时间7日),并准确归集企业申报的信息。信息审核结果应如实告知企业。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外地企业设立畅通的信用信息申报通道,不得以信用设置壁垒,限制外地企业在本地区参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对外公布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企业对信用评价信息提出异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并将处理意见告知企业。


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一)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确定信用分。企业信用分由基本信息信用分、良好信息信用分、不良信息信用分共三部分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信息信用分为82分,良好信息信用分采用加分制,满分为18分,不良信息信用分采用扣分制,扣至总分0分为止。同一项目、同一行为的良好信息信用加分或不良信息信用扣分按最高分只计取一次。

(二)企业信用分采集范围为《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等内容。

(三)企业信用分经审核通过后生效,产生信息变动则动态调整。信用信息评分设定有效期,不在有效期内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不予以认定和计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更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信用评价采用等级制,分为A、B、C、D、E共5个等级。评价分85分(含)以上的为A级,80分(含)-85分的为B级,75分(含)-80分的为C级,70分(含)-75分的为D级,70分以下的为E级。

(五)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异化管理。

(六)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和B级的企业,在行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中给予正向激励措施。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要依法加强对其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


四、监督管理


(一)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违规评定信用分值,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抽查各设区市信用评价实施情况,在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将督促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改。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2.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企业信用评价指标

附件1.2(可下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5日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自2018年开始实施,其中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0〕14号)于2020年4月印发实施,其中明确规定“行业管理部门结合公共信用评价指标,设计行业评价指标、权重和方法,针对具有稳定管理范围的监管对象,构建并优化行业信用监管评价(预警)模型”;去年10月,我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24〕8号),其中明确规定“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过程监管机制”。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监管体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

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5.《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6.《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信用评价方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共四方面,并制定了勘察企业和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指标。

一是明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总体要求。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认定、更新和归集企业的信用信息。

二是明确勘察和设计开展信用评价的具体方法。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通过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采集。基本信息由系统进行数据共享,良好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不良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企业需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同时,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的申报审核和异议申诉机制。企业申报的信息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诉。

三是明确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应用。根据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进行信用赋分,并根据赋分情况,划分企业信用评价为A、B、C、D、E共五个等级。针对企业不同的信用评价等级,对企业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差异化管理,引导企业积极开展信用建设。

四是明确应依法依规管理企业信用评价。企业开展信用评价需依法依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管理企业信用评价也需依法依规。省建设厅作为全省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机构,将不定期抽查各地的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情况,以保障信用评价工作开展顺利。

四、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

解读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电话:0571-8705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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